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中国仲裁委员会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承担着对外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对内进行行业监督规范的职能,是保障中国仲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成立仲裁机构185家,共有仲裁员3万多名,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19万件,受案标的额达2950多亿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仲裁事业在中国已成为朝阳事业。但因为现代仲裁制度在中国确立的时间不长,一方面,社会对仲裁的认识有限,存在着“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仲裁工作自身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形成了“先进的仲裁制度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两种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致使落后的仲裁发展现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
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内忧外患”的形势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行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立符合仲裁本质属性、能满足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的仲裁协会已成为中国仲裁事业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成立中国仲裁协会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现代仲裁制度的需要。
“仲裁作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其仲裁制度的发展程度。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可裁可审”和“或裁或审”等发展阶段,体现出不同的性质。
在《仲裁法》公布前,我国仲裁制度的行政性质相当明显,在仲裁管理体制方面体现为仲裁机构是按行政区域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设立的,是行政系统的一个职能机关,由隶属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如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由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管理,房地产仲裁机构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同前苏联的仲裁管理体制大体相似。这种管理体制是将仲裁机构作为计划经济的一种管理手段,尽管在历史上曾发挥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入,仲裁机构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仲裁机构的管理体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混杂一体,使我国的仲裁机构在日常运作上难以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了仲裁的性质,从而使仲裁成为一种行政手段,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职能必须从传统的“管制”型转变为宏观调控型,从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中退出来,放权、还权于企业和社会,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
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了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设置了民间性仲裁机构,并适用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质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的发展的客观规律,表明了我国仲裁制度在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与《仲裁法》确定的仲裁属性相适应,《仲裁法》同时对仲裁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不实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和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法》对仲裁管理体制的规定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接轨,有利于国际间的交往,有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标志着我国仲裁管理已迈入管理现代化、国际化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