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屋交付乙方。
第三条 出租屋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最迟不得超过日。
第四条 为担保双方自觉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甲方交付出租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履约定金。甲方收到履约定金,须向乙方开具注明履约定金的收据。合同终止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上述款项。
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费和费,其他的费用(如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屋用于居住以外的商业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出租屋及其内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损坏或故障时,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15日内完成维修。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双方同意:乙方可以为房屋增添家私家具等物品、装饰房屋或移动屋内物品摆放位置,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九条 如甲方须对出租屋进行检查,应提前3日取得乙方同意;未经允许进入出租屋,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物品遗失或其他损失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保证合同首部地址有效可送达,本合同通知若送达到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即视为已送达。合同记载的通信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并经对方确认。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被拒收或退回的,拒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一条 甲方银行账户为,乙方账户为,乙方可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方式支付房租和履约定金。
第十二条 甲方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1)甲方对出租屋完整的权利,出租屋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权等权利负担;(2)房屋安全、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消防及格;(3)合同签署时,甲方已经缴清出租屋的电话、水电、宽带、物业管理等可能存在的费用,不存在欠费情况;(4)出租屋内设施完好,不存在损坏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但本合同明确记载的除外。
第十三条 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1)租赁期间届满应当返还出租屋;(2)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吸毒、卖淫;(3)妥善合理利用出租屋。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违反所作保证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元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