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澳门经济发展和澳门特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对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未来司法方面的更大合作奠定基础。
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区根据《基本法》规定,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有关的研究和磋商工作,多次修改和交换文本,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签署文本。
《安排》共十六条,内容包括:一、《安排》的适用范围;二、受理申请的法院的级别规定;三、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及提交的具体文件要求;四、司法文书的语言要求;五、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六、申请执行的期限;七、财产保全措施规定;八、《安排》的溯及力等。
根据《安排》的规定,澳门特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此外,根据《安排》规定,对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以后至本安排实施前这一段时间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安排》实施之日起算。
可以预见,《安排》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二00一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二00六年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之后,在司法协助领域内的又一重大成果。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