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的《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是我国仲裁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法规。它总结了建国以来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仲裁制度,使当事人进行诉讼,有法可依,也使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章可循。我们应当认真组织学习,领会这个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这个条例的各条规定,正确地贯彻执行。同时,应当积极地向有关部门、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进行宣传,使这个《条例》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就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仲裁的作用和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地位。
订立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只有认真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共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果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以强制力量追究违约者的这种责任。所以,重合同、守信用,是经济往来中历来强调的一个原则。但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发生纠纷是难免的。有的经济合同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如因国家计划变动,原材料,动力不足,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争执。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引起的,如有的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责任不明确,因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更多的是从本位主义出发,只考虑本地区、本单位的利益,不认真履行合同甚至撕毁合同而发生争执。根本问题在于法制观念不强,不遵守合同纪律。建国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用仲裁方式解决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大部分纠纷经过调解得到了解决。这不仅是因为仲裁的方法灵活,程序简便,处理比较及时,而且还便于采取措施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促进团结和协作。事实上,我国企业习惯于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非万不得已,是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因此,用仲裁方式及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产不受侵害,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经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通过处理合同纠纷,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当事人对履约的责任心,使违约者受到教育,受害方得到补偿,是十分重要的。不少地方反映,在仲裁中,很多企业切身体会到任意违约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不管哪方受害,归根到底是国家吃亏,表示要引以为戒。这说明仲裁本身既是一项执法的工作,也是一项法制教育的工作。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调解仲裁确认无效,处理违法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开来。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偏废。目前,我们对仲裁工作还缺乏经验,力量不足,因此,要集中一段时间,建立机构,充实力量,学习业务,健全制度,把这项工作尽快地搞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