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1993-11-05 生效日期 1993-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促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