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者按:北京外国公司代表处林立,许多从事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贷款等等活动,吸引中小企业融资。但是,许多企业在按照外国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要求从事各项材料的编制并支付不少融资费用后,往往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投资,从而对其本来捉襟见肘的现金流雪上加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二中民初字第04470号 原告普洱市孟嘎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国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普洱市孟嘎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嘎隆公司)诉被告某国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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