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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1”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

我养你
2023-03-09
浏览量: 2
“海虹1”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定期
被告
原告
合同
海虹
租金
运输
万元
支付
双方
经济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

提要:定期租船出租人、承租人没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所签订的租船合同无效。承租人使用了船舶,应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港西船务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经济特区中南经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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