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收取保证金,一般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得由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及办案人、审核人员等集体研究决定。
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对保证人罚款以及收取、退还、没收保证金的案件,必须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对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对结伙犯罪案件成员予以取保候审的;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部分重点案件需要取保候审的,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及办案人、审核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在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方面,规定明确界定,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收取保证金,一般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保证金确需超过100万元的,得经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收取保证金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得在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保证金的没收问题,规定中明确,对有正当理由且有证据证明,被取保候审人没有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不得决定没收保证金;对情节轻微,未严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按不超过保证金数额50%的比例没收部分保证金,不得一次性全部没收。
规定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决定取保候审之日起一个月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监管方面,上述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不在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辖区内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令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