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组织乡(镇)村、社和街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厂矿、建筑、旅店及大、中型商贸、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产业,都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抓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行政上受企业领导,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一)机构设置。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人数、地理环境等情况,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企业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企业人数的2%。工矿、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护厂、护场、护矿人员。服务性行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保安员,但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擅着保安服装。(二)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拟建立理由专职保安人员职数和保卫目标,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到现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复。企业对保安人员的调换,应征求审批机关意见。新调入和聘用的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政审和培训。已成立保安组织的企业,要重新完备审批手续。(三)保安人员条件。凡从事专职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没有犯罪前科的嫌疑;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3、热爱治安工作,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年龄18-45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当选那些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和嫌疑的人担任护厂、护场、护矿人员。
四、健全制度企业保安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一)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本单位的保安工作情况,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应及时报告。(二)值班制度。门卫和治安值班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三)安全检查制度。经常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生产及值班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夜间还要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巡逻。
五、严格纪律(一)企业内部的保安业务工作,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权力。(二)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实行企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严禁将保安队伍变成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工具。一旦发现此类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三)企业内部的保安组织可按规定配备非杀伤性保安器材。(四)保安人员必须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严格依法办事。2、热爱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多办好事,不侵犯群众利益;3、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4、文明办事,不打人骂人、刑讯逼供;5、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公报私仇;6、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贪生怕死。
六、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保安组织和个人,应纳入公安机关和行业、企业内部的表彰奖励范围。对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和牺牲的保安人员,除宣传他们的事迹外,还应妥善解决优抚待遇。鉴于保安人员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一定危险性,各企业应给他们进行人身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