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问题的规定、解释,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