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马书军取保候审前,东城警方已结束侦查,并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也两次到看守所审查马书军案,但并未作出批捕决定。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马书军患病的儿子马骁帆无人照顾,公安机关特允许其回到邯郸涉县。
在看守所待了整整一个月的马书军,在听到自己可以取保候审的时候,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马书军称,在看守所里,他每天只吃一个馒头,喝一瓶水,大部分时间在思索自己的人生。他依旧不觉得自己的行为严重到“诈骗”。不过,他也承认自己这么做,“不太妥当。”
“这一次,给了我很多教训,我只有小学文化,不懂法,今后办事儿,不能只凭爱帮助人的心,也要有原则。”马书军说,“这一次,让我第一次知道了自由的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