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条新闻,我几乎有一种豁然开窍的感觉:新闻事件以及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警察莫名其妙胡乱抓人拘留情节,原来其中奥秘皆在此处——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而这,居然是公安系统内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脱离制度约束的“灵活执法”创收功能十分强大,不管抓人和放人都能收钱,想要警察抓人需要送钱,被抓进去的想出来,也得花钱。
从河北灵寿县的个案来看,如此使用假拘留证抓人牟利,几乎没有任何风险。事实上,倘若不是灵寿县公安局长没能管好自己手下的法制科长,或者法制科长不是那么不愿同流合污,仅靠被刑拘的那几个村民四处上访,根本不至于掀翻潜规则并让事件曝光。首先,看守所与公安机关不独立,在外地看守所依法拒收的情况下,只要局长一生气,还在装修的本地看守所也得违法羁押;其次,公检法不独立,假拘留证抓来的人照样能被判刑,而只要给公安交纳保证金,就能了结整个后续司法程序。
众所周知,不够刑拘开拘留证,甚至造假拘留证,那性质就是非法拘禁,就是肆意剥夺公民自由,而且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理当从重从严处罚才是。本案最为惊人之处在于,使用假拘留证非法刑拘不够刑拘条件的公民,使用尚未投入使用的看守所违法羁押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的疑犯,在上级纪检机关眼里竟然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文书程序瑕疵”!某种意义上,这简直与纵容公安机关用假拘留证“灵活执法”无异。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于限制人身自由,国家法律作出了严格规定;然而,“两本刑事拘留台账”的“灵活执法”,却让刑拘公民事实上成为一项不受制约的特权。“两本刑事拘留台账”的背后,可能受损的不仅是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是公民最可宝贵的人身自由权益。在“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之下,非法暴力会披着合法的外衣,为部门利益和私人利益四处行凶并牟取暴利——要想免予刑拘必须交保证金,而保证金99%都会被罚没。
对于拘留证真假,只要公安局公章和局长手章皆在,外人根本无法辨别,只有公安局法制科和局领导才能知道有无存根入账,就连看守所也称“没权力和义务去核实”。这应该是造成“两本刑事拘留台账”潜规则肆意流行的致命漏洞所在。现在的问题是,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的公安局全国可能会有多少,而又可能有多少公民正是被这种虚假的拘留证所非法刑拘?前不久,公安部悬赏“最高500元”鼓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可是,像“两本刑事拘留台账”这种内部潜规则,公民根本只能“被震惊”,又该怎样来认真调查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