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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适用中的新问题思维导图

我有一颗少女心耶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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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适用中的新问题
问题
居住
监视
机关
执行
犯罪嫌疑人
指定
公安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一、检察机关“变通”为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目前,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往往由人民检察院自行执行,即由人民检察院将监视居住决定书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出具一份执行委托书,委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代为执行,或者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为名,将此类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检察机关。那么,公、检两家为什么这样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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