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作为一项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权益侵害极大,基于此,各国均对羁押适用的具体方式作了一定的变通处理,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德国的“延期执行逮捕”制度和意大利的“住所逮捕”制度。[1]
所谓“延期执行逮捕”制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如果采取不这么严厉的措施,也足以达到待审羁押之目的的,法官应当命令延期执行仅根据逃亡之虞签发的逮捕令。被延期执行逮捕之人承担以下义务:1、责令定期在法官、刑事追诉机关或者由他们所指定的部门地点报到,2、责令未经法官、刑事追诉机关许可,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者一定区域,3、责令只能在特定人员监督下可离开住宅,4、责令被指控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适当的担保。4、不得与共同被指控人、证人或者鉴定人建立联系。否则,法官应当决定执行逮捕令。[3]
意大利的“住所逮捕”制度与此类似。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行住地逮捕的决定中,法官规定被告人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宅、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治疗场所或扶助场所。在必要时,法官限制或者禁止被告人与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或非扶助人员进行联系。如果被告人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陷于特别困难的境地,法官可以批准他在白天离开逮捕地,在严格的时间限度内设法满足上述需求或者进行有关工作。[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