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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对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龚雄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龚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9月18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我受犯罪嫌疑人龚雄的父亲龚正才的委托,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可按照贵局的要求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就本案而言,龚雄自被羁押以来,主动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态度较好。涉嫌犯罪的的有关证据已经为侦查机关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龚雄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离开羁押场所不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侵害。因此,对龚雄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