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保证人应符合法定条件:1、必须与本案无任何牵连。2、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写明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不履行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归结起来有两项:一项是监督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等。一项是报告义务,即将被保证人的情况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保证人不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将受到被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证分人保和财保两种形式。人保,即以保证人的信誉作担保,保证人确保被保证人遵纪守法,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财保,即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保证金将被没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采取人保与财保相结合,即司法机关既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也责令其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