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写明下列几项内容:简要案情、被通缉人体貌特征、被通缉人携带物品、通缉令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附项等。
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于3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语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书。
是指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
是指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根据两方面内容。
有以下四种:(1)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2)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3)按综合归纳法叙述;(4)多种方法并用。
应写明以下内容:(1)案由;(2)撤销案件的原因;(3)法律依据。
应写明下列内容:(1)案由;(2)补充侦查结果;(3)附项。
是指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