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不清。
同是判刑之后,移送而监狱拒收的人犯,一个由法院决定监外执行,而另一个却由公安机关直接做出了保外就医的决定。相同情况,两种处理。
2、保外就医后的人犯疏于管理
公安机关对有的保外就医人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考察,缺少有效的措施、方法和做法,以至不能及时掌握保外人员病情医治情况,不能确定是否应收监执行。
1、出现权属不清的原因有:
(1)、有关机关的有关人员对有关文件、规定掌握的不全、不清、不深、不透,甚至有些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对有关规定也不掌握。
(2)、有关文件、规定难以查找。这有三个原因。一是资料匮乏。有些相关的文件规定不及时;二是管理不善;三是由于人员流动,资料散失严重。
2、疏于管理的原因有:(1)、机构不健全,不知由谁来管。如公安机关,以前此项工作由予审科负责,但从予审科撤消后,这项工作就不知由谁负责了,没有确定新的负责部门。至使此项工作被搁置起来。
(2)、制度、措施不健全。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至使此项工作无章法可循。
(3)、手续不健全。对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人犯的监管考察,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文字材料等手续,但由于机构不全,职责不清,制度不健,措施不实,所以,很多应有的手续没有履行,很多必要的手续无法履行。
(4)、配合不积极。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没有主动与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不能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医治情况及表现,当地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对这些罪犯的监督工作落的不实,而且没有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才是关键。
1、各有关单位、机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工作。
2、要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做到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避免“三不管”现象。
3、各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种新的文件,新的规定,以便及时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调整,改变工作的方式、方法、步骤、程序。
4、必须明确各机关、部门的权限职责,严禁不尽职守和超越权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