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143ccbcb877c655478c68fb6708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