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位官员的上述解读并没有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97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显然,这位官员除了将法律上的“家属”口语化为“家人”外,其解读没有什么大的毛病。但这却让许多媒体和读者产生了误解。殊不知,“老婆”与“家属”并非同一个概念,在法律上,“家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因此,公安机关在决定拘留时,只须通知上述 “家属”中的任何一方,即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并非一定要“通知老婆”。
同时,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执法者自身也对法律产生了误读。据报道,这位官员还说: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这位官员的话似乎包含着警方有意利用“通知家属”的方式,对违法者加重惩罚的意图。其实,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误读。
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假借“通知家属”之名,行加重惩罚之实,就显然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后通知家属”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被拘留人也不能因为怕出丑,就单方面提出“不要通知家属”。合乎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的做法是,公安机关善意行使 “通知家属”的裁量权,选择最为合适的通知对象,而不应出于惩罚动机,动辄“一律通知老婆”。这样,才能在有效惩罚违法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违法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