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客观真实义务相比,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仅是义务,还有权利的属性。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明案件事实主要是公诉人的义务。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对于不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有权利加以隐瞒;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有权利加以证明;在自己举证能力有限时,有权利申请警察、检察官、法官运用国家权力加以收集。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积极地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还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义务。就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关系而言,是权利;就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而言,是义务,是职责。辩护律师不得放弃其针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所享有的,在证据方面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方必须举证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方可达到给被告人定罪的目的。公诉方必须积极地承担起举证责任。被告人具有无罪推定权、反对自我归罪权、沉默权等。被告方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决定了被告人的真实义务具有消极性。尤其是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不但不会积极主动地追求真实,相反还有权利合法地隐瞒事实。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必然承受了被告人对不利事实的消极抵抗的权利。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控诉方承担积极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只能是消极的真实义务。法律对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也多是要求辩护律师消极地“不作为”。律师不得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也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对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证据,也不应该提交法庭;律师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职责,要求其对执业中获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有保密的责任。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均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我国虽无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但理论界多赞成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他域多确立了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法国刑法规定律师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对于违反者,不论实际后果如何,都按既遂处理。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也采取相似的立场,掌握职业秘密的人如果泄露了相关情况即构成犯罪。日本、意大利、美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公诉方积极追求真实的行为可以积极地予以阻击。对公诉方提供的真实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请求违法证据排除;对于公诉方提供的真实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加以诘问,以动摇其可信性;“对公正的要求并不限制律师通过交叉盘问以及辩论的方式来对他明知是真实的证人证言投以怀疑的目光……律师被允许从一个已知是真的事实推导出一个明知是虚假的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虚假的结论或辩论。”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以及积极地阻碍控诉方发现事实真相的权利,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消极性的极至。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消极性,可能使有罪者逍遥法外,但更加保护了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辩护律师积极地隐瞒事实甚至积极地阻碍控诉方真实的发现,维护了正当程序,避免了冤及无辜,具有正当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