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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