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像被告人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如该案定罪量刑,将对类似群体产生重大影响。烟草公司也可以对任意一个借证户进行打击进而追究刑事责任。这可能会对家庭甚至地区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与目前倡导的和谐社会宗旨有一定冲突。
2、烟草体制目前仍比较特殊,公司、专卖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然是市场主体,又是行政执法者,政企不分,其可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制裁、约束经营者,维护其身垄断利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盐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实施近二十年,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的情况。
3、目前改革的趋势是渐渐打破垄断的体制,实现充分的市场竟争。目前盐业体制改革已经拉开序幕。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站在改革的趋势上,从而做出智慧的判决。
4、XX高院的规定是超过二十五万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事实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立案标准,是为了给下级法院留有空间,从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最高法院未授权省级高院制定细则的基础上,江苏高院的规定仅供参考,不必然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建议贵院根据该案具体的情节、事实、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5、有关法院的判决相信对本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租证经营时,司法机关未将从烟草公司正规渠道进的货计入犯罪数额,事实上那起案件被告人经营长达十年,如果像本案一样处理,后果也将特别严重。浙江嘉善法院认定儿子儿媳使用婆婆许可证为有证经营,并作出无罪判决。
6、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法律将有关事项明文规定为行政处罚,司法解释是否有权力将该事项升级为刑事处分?这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精神?这些都值得法律人深思。而该罪为法定犯,一切处罚的依据都应该出自于所违反的具体法律及行政法规,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涉及人的生命、自由;刑期长短,关乎家庭幸福、安宁。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我们仍然认为被告人属于有证经营,至少第一节事实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恳请合议庭在认真研究的的基础上作出审慎、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