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维中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芬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陶小泉担任本案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法定从轻和多项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这个观点,辩护人发表以下四点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刘建来积极协助侦查机关的工作,成功抓获其他五名被告,具有立功表现。
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查明,被告刘X在归案后即积极协助侦查机关的破案工作,提供了其他被告的电话及上网号码等破案线索。特别是在归案的第二天领着侦查人员来到火车站的“牛肉面馆”,将其他被告一举抓获。被告的这个行为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功”表现。我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该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本案中,对被告刘X的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