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代表公司实施拆迁具备合法资格。位于原东湖商埠地段的“世贸商厦”项目,系由刘某所在单位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经过合法的立项、规划等行政审批,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区政府从建设局、房管局、公安局等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东湖商埠拆迁协调指导小组”,指导解决拆迁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区房管局最初确定的拆迁实施单位是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从2006年1月24日到2006年5月30日,因为各种矛盾和纠纷,没有按期完成拆迁,区房管局又在2006年6月8日,重新确定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新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延长到2006年8月30日。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又安排被告人刘某负责拆迁工作。因此刘某代表公司实施拆迁具备合法的拆迁资格,不是违法拆迁。
2、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经依法审批,合情、合理、合法。东湖商埠是宜昌三峡大厦商业有限公司建设的临时建筑,三峡大厦与其职工签订《东湖商埠门面经营权买卖合同》,让职工在东湖商埠从事门面经营。合同约定:甲方(三峡大厦商业有限公司)违约,应按比例向乙方返还其买断费用,同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并按买断金额的15%赔偿违约金。宜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买断合同的约定和宜昌市物价局、房管局(2004)166号文件规定,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并于2006年7月28日向“东湖商埠拆迁协调指导小组”递交了《关于对东湖商埠未解除合同原户主和第三方仍在经营的门面补偿标准及其优惠政策的报告》,“东湖商埠拆迁协调指导小组”审查批准了该公司的这个报告,并要求该公司尽快组织实施;同年8月1日,“东湖商埠拆迁协调指导小组”对各户主和经营户发出了补偿安置的告示,通告上述补偿安置标准。因此,不管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政府审查的角度,还是从制定程序的角度,该公司的拆迁补偿标准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4、被告人刘某请同案人陈某帮忙的动机是解决拆迁难题,目的是赶走“钉子户”,不是打人取乐、逞强斗狠、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起诉书》也认定“刘某因东湖商埠拆迁遇到阻力,便通过熊某找到陈某帮助解决拆迁难题”。被告人刘某在醒神酒楼请同案人熊某、陈某等人吃饭时,请求帮忙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他们想办法把几个拒迁户弄走。拆迁纠纷本质上还是民事纠纷,因为民事纠纷而打人显然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
5、被害人也明知被殴打是因为拆迁的事情引起。被害人陈某在8月5日上午被殴打后,凶手临走时告诉陈立锋:今天不是为充电器的事,是为别的事来的。被害人李某被殴打的当天上午,房地产公司派人给他送达搬迁通知,李某签收;下午被殴打,李某清楚地知道是为什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