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公司犯罪的规定是融合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正因为立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而非专门规定公司犯罪,立法对责任人员的表述采取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方式。这一限定是含糊而不确定的。一般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多根据单位内部人员的地位和对单位意志形成的作用加以认定。有一种观点认为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单位犯罪的决策人;二是事后对单位犯罪予以认可、默许的领导人员;三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有观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区分为两种:一是决策者,即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策划者;一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包括疏忽和放任两种心理态度。笔者以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含义模糊不宜作为认定责任范围的标准。根据地位认定应当既尽可能地包括所有具有单位决策权的单位内部人员,也应注意将只对单位意志形成具有轻微影响的内部人员排除。即明知犯罪行为的高层决策者与中层领导(部门经理等)都应包括在内。但在单位意志形成时,明示反对者应排除在外。“知情”与“同意”是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两个限定条件。
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三种观点:有的认为是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有的认为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笔者认为,从地位上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并非单位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从作用上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只是从事一线生产的职工因不具备故意或过失心态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别在:身份不同、职权不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拥有公司职务,主管或分管涉案业务,有决策权、指挥权、监管权,明知犯罪但不需要直接参与实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具有公司职工身份,接近公司管理,在开展公司业务活动中处于具体实施的某个环节。对于直接主管人员同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采取吸收原则,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