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其代表单位从事日常活动,并具有较大的决策权,作为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对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虽然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代表,其对单位也享有较大的管理权,但在刑事案件中能否将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应视其在单位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定,法定代表人不必然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单位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如果是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指使经理和主管会计偷逃税款,因此不能追究王某偷税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