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391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1)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2)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