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趋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毋庸置疑,我国和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也不例外。不过,从前文介绍来看,在以下几个方面似乎更显“澳大利亚特色”。
首先是“简易化”。这主要表现在警察于庭审之前,可以独立地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直接作出实体性处理,而不必交由法庭审理。
其次是“交易化”。这主要体现在少年犯司法审判会、青少年犯罪协商会的运作上。
再次是“轻刑化”。这主要是指澳大利亚法官对未成年人罪犯大量判处告诫、行为良好保证、罚款、行为监察、社区服务、假释等非监禁措施。
最后是“社会化”。主要表现有:“两会”的成员构成、未成年罪犯的社区改造、各种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
注释:
[1] 严格来讲,称“少年”、“青少年”是不科学的,因为少年、青少年均不是法律用语,法律用语应是未成年人(中国将其界定在14岁到18岁之间;澳大利亚则将其界定在10到18岁之间)。不过,为了论述方便,仍沿用少年这一习惯用语。另外,由于笔者掌握资料所限,有关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阐述定有纰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3] 一份背景报告包含有关孩子的家庭、学校膳宿、福利和个人兴趣的资料。裁判司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常常要求少年犯司法主任撰写一份有关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背景报告,以便决定给予一名被判罪名成立的未成年人什么惩罚。
[4] “两会”即少年犯司法审判会和青少年犯罪协商会。从“两会”的实践情况来看,其机构有“审判庭”的性质,其运作和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诉辩交易”程序极为相似,但丛其结果来看,“改造罪犯”的目的似乎更为明显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