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我国各级法院现有的少年法庭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首先,从目前少年法庭的机构形式看,多数法院是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合议庭。由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少年合议庭的法官往往还要审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使少年审判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或流与形式,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其次是由于受机构编制的限制,一些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撤消了,使少年法庭工作出现了滑坡。三是一些法院领导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视不够,使其显得可有可无。四是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调动频繁,稳定性差,很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队伍。同时,当前的少年法庭仅局限于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对侵犯少年合法权益的各种民事行为无法进行制裁,不利于全面地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已成为时代之必需。
从国际上来看,虽然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将未成年人的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予以区分。可以说,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况且,我国十多年来的少年审判实践已为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01年3月24日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因特殊需要设置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少年法院即为特殊法院,只需经最高法院批准即可设立。根据我国幅员辽阔,差异很大,大城市少年犯罪较农村数量集中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大城市设立少年法院,中小城市可视情况设立,农村及边远地区可仍将少年审判放置地区法院。当然,少年法院宜按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受理一审涉少年案件,在二审法院内设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庭,负责二审。特殊案件须对犯罪少年处无期徒刑或对侵害少年的被告人需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移送中级法院一审。
少年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刑事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以及对少年儿童实施犯罪,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抢劫、奸淫、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案件,教唆未成年人卖淫、盗窃等案件。2、少年有轻微罪行,需拘留、收容教养的少年案件。该类案件目前由公安部门处理,为了统一对违法少年的执法尺度,对犯有轻微罪行的少年采取训诫、警告、拘留、收容教养措施的决定,应统一由少年法院行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对少年处罚的格局进行调整。3、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情节较轻,不符合犯罪构成标准,但需进行赔偿、处罚的案件以及监护权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