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五类网络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即:
(3)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除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同时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计算机犯罪,刑法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针对计算机网络硬件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1)盗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2)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盗窃、破坏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行为,事实上也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行为,因此,建议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中,增加关于物理破坏的行为。通行的观点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盗窃、破坏网络设备的同时侵害存储数据的,应以数罪并罚或者牵连犯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网络硬件中存储数据极具价值之情形下,上述方法均有处罚过轻之嫌。
这里的计算机数据,是指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各种计算机数据。关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1)盗窃;(2)诈骗;(3)非法复制;(4)破坏。其犯罪对象主要是电子资金、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由于计算机数据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属性的不同,侵犯手段的不同,对于计算机数据的侵犯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可以以计算机数据表现的利益,几乎都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其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应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由于除计算机软件外,并无关于计算机数据确切地位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具有相当的难度。
计算机网络服务是计算机网络服务经营者或提供者针对特定用户所提供的特定的网络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的使用,一般须由使用者向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计算机服务本身可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因此,非法使用计算机网络服务,情节严重的,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非法使用其他服务的,如窃取他人注册的信息查询账号、密码使用的,刑法尚无相关的规定。
199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1998年颁布《实施办法》)。
1996年《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电部)。
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1997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邮电部)。
1997年《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邮电部)。
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
2000年《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0年《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引用法条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两百八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两百八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1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