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王献冰在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经营“黑基网”网站,为吸引收费会员、增加网站营利,由员工在“黑基网”VIP会员区及相关版块上传大量极具危害性的网络侵入、控制工具和相关技术教程供会员下载。2009年初,被告人周林亮进入“黑基网”担任讲师,并在被告人王献冰授意下,制作上传了“黑基2009全能工具箱”、“网站种马演练”等多款网络侵入、控制工具和相关技术教程。截止案发前,“黑基网”已招收VIP会员1789人。
经远程勘查与鉴定分析,已确认“黑基网”VIP会员区2009年2月后上传、供下载的文件中,有12个文件中的18个程序属于网络侵入、控制工具,共计下载12413人次。其中“黑基2009全能工具箱”被下载10768人次,该“工具箱”中Nohack.asp、黑客之门1.2版.rar、Nohack.exe等软件均为具有远程侵入或控制功能的工具。其余文件还包括:极具危害性的侵入工具明小子Domain3.6、MyBrowser.exe等网站注入工具, WebCruiser-CN.exe、挖掘鸡6.5.exe等漏洞扫描工具,1433连接器.exe、WSIv5.1.25.exe等数据库入侵工具,以及可以用来检测网络上明文传输的用户名和密码信息的Smsniff.exe网络嗅探工具,用以控制计算机系统软件的ASP木马数字免杀器.exe、网马新世界2006.exe等工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献冰伙同被告人周林亮为他人大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