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度放宽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增加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撤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则体系。如:设定有限考察期,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规定了监督考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规定了考察期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两种情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