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为看中手机而进行的强行没收则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当事人的私隐。
1、《民法典》之规定:手机是当事人合法动产,当事人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2、《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对当事人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
3、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4、《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民法典》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
5、《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
首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生拥有对手机的所有权利,如果说老师只是为了制止学生的一些违纪行为,那么当然是可以暂时扣押手机,但是如果是永久性的没收的话,当然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