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公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时,犯罪预防也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战略性的课题,是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关于什么是犯罪预、犯罪预防的各种措施、怎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等等问题,也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与学者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但是,在当前犯罪预防的各类研究中,多着重于犯罪现象的综合预防研究,而少有学者关注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各国警察在犯罪预防中所体现出的作用,从而对警察这个角色在犯罪预防主体体系中给予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位。
一、中外关于犯罪预防概念的比较
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认为,“指在犯罪石为发生之前或在进一步的行为发生之前就消除犯罪的一种努力”,杰弗里教授则以为“犯罪预防就是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德国阿尔布雷克特教授指出,“预防犯罪不是狭义的、法律意义上的预防”,“它是一种综合的。进攻性的社会控制技术。”
英国内政部和伦敦警察厅曾下过这样的定义,“犯罪预防是对犯罪危险进行预测、识别和估量,并制定行动对策以减少或制止犯罪”。也有英国学者指出,“从广义上说,旨在减少将来犯罪的可能性的任何措施、都属于犯罪预防。”
前苏联学者则解释为“犯罪预防的概念包含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为了事先制止犯罪和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道尔戈姓就“犯罪的专门预防”提出,“专门预防在制止犯罪行为上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主要特点是更为专业化和结构化。”
在我国的犯罪学教科书中对犯罪预防的定义也是大同小异,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康树华教授对犯罪预防作出如下定义: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一、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宋浩波教授在其著述中指出,“所谓犯罪预防一,是指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通过消除或减少犯罪发生的行为体系。”
也有学者认为,犯罪预防是“阻止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客观工作过程”,“是指运用各种社会、行政的手段的措施,以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等等。
从上述各种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学者对犯罪预防大致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狭义的犯罪预防,只指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以防止犯罪的发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防患于未然”;广义的犯罪预防,既包括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防止初犯,也包括在犯罪发生之后采取措施防止再犯,即还含有犯罪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打击、惩治与改造措施等。总之,国内外学者对犯罪预防的概念理解虽然表达形式各异,但基本内容还是大致一样的。
就犯罪预防的主体范围而言,犯罪预防的主体是方方面面的,极为广泛,而不应简单归结于国家专门机关。也就是说,不仅仅包括公、检、法、司等几类专门机关,还包括一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等。一方面,犯罪是多种多样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何更好地发挥各个犯罪预防主体的作用,如何采取多种手段,齐抓共管、是一个极需重视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正确认识、挖掘警察力量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潜能,如何与其他社会力量通力协作,采取何种有效措施预防各类犯罪现象的发生,也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二、犯罪预防的体系分类
西方警察三级预防犯罪的理论,在英美又称为预防警务论(Prevently, Policing),由初级预防、级预防和三级预防组成,或称为远期发案控制、近期发案控制和发案后控制。
也有西方学者采用似下分类方式:犯罪行为预防(亦被称作社会预防或犯罪者走向预防),情景预访,社区犯罪预防等。
还有学者(Ekblom,1994年)创造了“以机制为基础的分类法”(mechanism—based classifica-tion)。他假设预防犯罪可以以犯罪的若干部分为基础。他把预防行为分为三个层次:(1)预防犯罪方法的种类以及它们所要实施影响的犯罪成因的机制(以方法分类);(2)预防犯罪工作实施的目标,对犯罪还是对犯罪情景(以目标分类);(3)预防犯罪战略所针对的犯罪类型(以类型分类)。
我国学者也提出了犯罪预防体系的多种模式,一般将犯罪预防从以下角度作出分类: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保护性预防、疏导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惩戒性预防和改造性预防;人防、物防、技防;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犯罪后预防;个体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邻里预防等。
以上介绍的是国内外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预防体系分类,目的是为了引出警察在各种犯罪预防体系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为下文作出铺垫。为了便于比较,本文采用犯罪行为前预防、犯罪行为中预防、犯罪行为后预防的分类模式,对国内外警察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进行比较研究。
三、各国警察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比较
(一)犯罪行为前预防比较
1.通过环境设计预访犯罪。如英国许多城市在当地警方的指导和建议下,在街道增加电灯照明,在居民家中安装报警装置,在楼群设计中增大外围空间等。美国新百佛尔德市警官为降低人室盗窃率,召集各基层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发现盗窃猖厥的根本原因在于门窗与门框不合,于是成立专门工作组,说服、动员房主进行修复房屋和组织邻里守望,和警察一道监视本地区的犯罪。美国圣路易市问题导向警务中,主要采取包括在本地架没夜间录像设备、重点发案部位以彩色标图等手段来集中防范本地区的毒品交易问题。
2.建立群众性综合治理组织。如建立邻里守望制、出版邻里安全通报。邻里守望制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后迅速传遍加拿大、英国以及荷兰等。其精华是,交流信息,相互监督,报告警察,提高破案率,减少街面上的犯罪,减少危险地区的作案人员。通常做法是定期召开会议,编印邻里新闻报,张贴邻里守望标志牌,树立邻里守望路标,宣传本地区已实施邻里守望制。如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编写了《邻里预防犯罪手册》,详细阐明了怎样组建邻里守望制的细节,包括怎样运作、什么人参加、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等。
3.在社会各机关部门中改善关系,创造新的合作伙伴式关系。如丹麦的SSP委员会,即四局长联合办公:警察局、教育局、社会服务局与文化局,并成立了大龄青年综合治理办公室,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在减少大龄青年犯罪、增加居民安全感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6.化解社会矛盾。如警察局联合其他市政部门,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儿,为无住房者盖新房,为无娱乐场所的学生修建足球场等等。如荷兰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局保持密切联系,每天早晨都开会,分析个案,一旦发现离家出走者,马上提供救助,提出切实可行的安排。再如新加坡的邻里警察站制度的建立,使得警察可以充分了解民情、社情,可以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宋浩波教授的《犯罪学原理》等书中,根据犯罪发生发展的自然过程,将犯罪预防分为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罪前预防,也即一般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进行积极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它的工作对象是一切有潜在可能犯罪的社会成员,而特定的对象仅是它的重点。因为罪前预防主要是消除可能引起犯罪的诱因和条件,消除潜在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包括消除形成不良道德品质的条件和刺激引发犯罪发生的因素。从警察本身的带有武装性的威慑力等特性出发,从警察的服务职能做起,警察在罪前预防中完全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主要目的是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学会对付违法犯罪的常用方法,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不法行为的侵害。
中国警察在对公民的法制宣传和指导居民安全防范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依靠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依靠城乡治保会进行法制宣传,召开居民会议,发放各类法律和治安宣传材料。进行普法和安全预防知识的教育。
2.经常走访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发现治安隐患,及时采取各项措施加以督导和解决。
3.受聘担任中、小学的辅导老师,协助学校讲授法律和安全防范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体会,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现。
4.利用辖区的板报橱窗介绍各类违法犯罪情况,出版专门的报刊杂志,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开辟专题节目和栏目,不定期地举办专门展览、巡回宣传等。
5.在车站、码头、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悬挂警示标志、标语等。
(二)犯罪行为中的预防比较
美国、加拿大的许多地区通过增进社区对警察服务的了解和联系减少犯罪,设立社区警察局(Police Shop ) ,加强对社区警清的掌握,提高公众安全感。采取的措施如下:
1.“街面清扫”,即清除流氓与争斗行为;清除制贩毒与扰民行为;警察特别小分队由4人或更多的人组成,协助进行清扫。先是由警车上的高音喇叭对流氓与无赖发出警告,尔后由警察盘查,直至抓捕。
2.“步行巡逻”,打击青少年团伙的无法无天行为,维护街面的法律与秩序。
犯罪行为中的预防,在中国的教科书上也称之为罪中预防,是根据犯罪发生的自然过程提出的犯罪预防方法,是针对一定场所、地区,对正在发生的犯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控制,以及为了阻断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而对正在发生的犯罪采取强有力的制止措施,迫使犯罪行为人停止或中断其犯罪行为。这种预防的目的是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和控制,要力求减轻犯罪危害程度,防止犯罪过程持续发展和严重化。具体做法有:
1.对旅馆、旧货收购、娱乐场所等行业颁发许可证,并经常由各级公安机关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遵守治安法规的情况,防止卖淫、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的发生,防止盗窃、销赃、打架、侮辱妇女等不法活动。
2.对繁华街区、商业娱乐业集中的地段、车站、码头等加强巡逻控制。及对预防、制止盗窃。斗殴等违法犯罪。
3.在城市繁华街区、交通要道、偏僻地段。城乡结合部等处设置治安岗亭,由警察带领治安联防人员值班、守望、巡逻,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堵截抓获逃犯_,接受公民报警等。
犯罪行为后的预防在西方指三级预防体系,即发案后的控制与预防,消除罪犯方面的再犯行为,包括警察部门的刑事侦查、破案以及狱政改造等环节。特别强调对罪犯的再教育和减少重新犯罪(这也是本文比较研究的重点)。就绝大部分而言,第三层次的预防属于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
美国的三级预防体系通过三个层次来实施:
1.通过适用刑罚的特别威慑作用预防被判刑的罪犯再次犯罪。
2.通过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即对不同犯罪程度的罪犯依法进行不同期限的监禁。从而剥夺其犯罪能力。
3.通过矫正预防重新犯罪;(1)司祛警察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向罪犯个人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支助;(2)对缓刑犯和假释犯实施严格的监督;(3)向青少年提供个别化治疗的社区治疗方案;(4)提供统一少年犯罪干预服务方案,满足特定地区犯罪危险性较高的青少年各种需要的服务。
德国下萨格森州司法部设立了“再社会化基金会”,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避免其重新犯罪。具体做法如下:由刑释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对其个人、家庭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之后,认为给予申请人资助确实能够有助于他再社会化,避免因经济上的原因而重新犯罪,并且可望他将来有能力偿还此笔款项,可给予申请人1万马克以下(含1万)的无息贷款。基金会对得到资助的刑释人员如何使用这笔款项实施监督。
英国艾克塞特市在推行社区警务过程中,预防犯罪支援部与社会服务、缓刑服务部门建立联系,每周走访一次,互相提供犯罪预防的各类信息与发案形势分析结果,采取多边合作行动,共同防止和减少犯罪的重新发生。
日本警察当局还联系宗教、学者等人士参与探狱或去工读学校接触罪犯、就释放后安置工作、家庭关系、法律等问题引导规劝,对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等青少年矫治机构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应用心理学、医学等专门知识,对少年的品质、性格、智力和精神障碍进行鉴别,并对有问题的少年进行包括改造品性的培养商谈在内的各种治疗。日本的儿童商谈所也担负着对儿童及其家庭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精神。2生方面的鉴别判断的任务。他们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青少年进行的治疗有养护治疗、身心治疗、培养商谈和违法行为商谈治疗等。
虽然以上矫正工作大部分都是国外司法部门的职责,但实际上其许多工作方法和思路完全值得我国公安机关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参考与借鉴。
一种是对违法情节较轻、矫正难度不大的,主要是由其工作单位或所在学校组织帮教;第二种是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帮教难度较大的,一般是由当地派出所警察和其单位、家庭等共同进行帮教;第三种是对没有工作的城市待业青少年或农民,由当地治保会或居委会等负责组织其家庭、亲友进行帮教。被帮教的对象通常是有盗窃、诈骗。赌博、卖淫、斗殴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帮教小组建立时,由帮教人员和被帮教对象签订协议,定期见面、交谈,被帮教人员介绍自己仿工作、学习情况和思想心理上的困惑及遇到的实际问题,帮教人员对其讲形势、讲法律,进行心理开导;对能够帮助其解决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组织或人员予以解决,如帮助其介绍异性朋友,建立恋爱关系以至组建家庭,帮助其介绍就业途径或解决资金困难;有条件的,还帮助其提高生产技能、学习文化知识等,从而使被帮助对象不断明辨是非。获得进步,工作、生活稳定,不再违法犯罪。一般通过1~2年,被帮教对象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即解除帮教关系。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和西方的帮教工作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就帮教的主体、方式来讲,还是有些差异。就帮教与矫正实施主体而言,在西方,除了警察之外,还有许多专门机构(包括一些盈利性组织),如日本的少年鉴别所、少年院。自新促进会等矫治机构以及波多黎各岛“爱尔中心’救助机构等;而我国主要还是以警察、居委会等为主,缺乏具有专业研究和专业水准的机构(甚至可以是带有盈利目的的组织),这也是我们可以考虑的借鉴之处。
四、启示
2.在发挥警察在预防犯罪作用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加强报警装置改进,加强物防、技防配套设施建设。西方情景犯罪预防的三原则是:增大犯罪的代价、增加犯罪的危险、减少犯罪之所得。在警力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有效的物防、人防建设,塑造一种特定的预防犯罪的环境,达到情景犯罪预防的目的。我国在推行社区警务中的成功做法已证明了这一点。
3.预防犯罪的专职化问题。预防犯罪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实质上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融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实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在警察部门实际上并没有专门职司犯罪预防工作的独立
机构,其基础防范工作也主要由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完成。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的警察部门都相应设立了一些犯罪预防的机构,如英国在所有警察局中都设置有专职的预防犯罪支援部和预防犯罪警官,伦敦警察厅有两名预防犯罪顾问,他们经常就建筑设计方面的问题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建投咨询。再如:马来西亚政府还成立由各警察局长和社区有关人士参加的基层警察局一级的犯罪预防委员会。因此,是否可考虑在各级警察部门设立相应的犯罪预防机构。负责犯罪预防的决策、规划、指导、监督以及专门培训、教育等专门工作。
4.警察预防犯罪职能的民营化问题。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警察工作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问题成为驱动警务工作的杠杆,预防犯罪职能的私营化问题自然浮出水面。资金短缺、警力不足、成本过高、服务有限等诸多制约因素,往往使得警察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疲于奔命、穷于应付,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同时在矫正(帮教)和保安领域,公众对私人、盈利性组织的信任一直在增长,可以设想把许多预防犯罪的职能引入私人领域,使得公共警务中的预防犯罪职责商业化、民间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