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发现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执法办案,协助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协助执法办案时获悉的国家秘密、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用户实名登记等措施,及时发现、清理网上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第十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上网用户的日志信息,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全面、如实、客观、迅速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毒品危害,宣讲党和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政策、措施,提高网民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号召网民自觉抵制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未备案不接入”,履行对接入用户的实名登记和合法资质查验义务。
第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防止网络交易平台被用于毒品、涉毒物品交易。
第十四条物流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收寄验视等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坚决堵塞物流寄递渠道涉毒管理漏洞,堵住网上制贩毒活动的落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