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的金融犯罪类型是指随着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出现,但在现行《刑法》中却没有规定的新的犯罪类型。
“我们已经上报了。”一位内蒙古银监局工作人员称,记者询问他们上报的内容,他表示不便于透露。而山东、河南、湖北和安徽等省的人士说他们对这个通知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求证,至截稿时尚未见回音。
一位银监局政策法规处的人士说,他们上报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于利用伪造或者变相伪造方法核销处理不良资产的行为;二是建议金融诈骗犯罪中,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犯罪主体仅是自然人,但是因为在新的犯罪案件中出现法人机构利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因此在这些罪名中应该增加单位犯罪;三是对于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银行或者网站进行诈骗的行为,以前规定得不是很充分;还有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也有一些建议。
一位银监局的人士说,1997年10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金融犯罪所作的规定是在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当时的立法背景主要是金融诈骗以及治理金融三乱等。但是最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业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开放,新的业务和新的领域大量出现,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新的犯罪类型出现但不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中,为司法机关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打击犯罪造成一定的困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明在其《论金融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及其防范》的文章中曾表示,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调整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正。
招商银行研究部研究员陆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银监会此次行动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他说,现在社会上出现的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中规定还比较少或不够充分,如洗钱、地下钱庄、赌博以及以新的面貌出现的贪污腐败行为。
另外,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以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以前看来违法犯罪行为,而现在看来有可能是合法的,如一些正常的融资行为等。
他说,最近在山西和黑龙江出现的金融大案,不仅仅是一个内部控制问题,更大的漏洞应该是交易环境上的漏洞。中行高山案不仅仅是银行的事,而是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这是最典型的,这对现在的金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要让犯罪的成本提高到应该有的程度,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