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男,39岁,山东省高密市人,无业。1996年11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永华、郝洪军,潍坊市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刘某犯金融票据诈骗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某、刘某为使用他人款项,以给银行拉存款、月息21‰、高出银行正常利息部分能先期支付给存款人或者作为“好处费”给中间联系人作诱饵,诱使他人存款。1996年5月21日,刘某通过中间人取得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交来的1000万元汇票一张。曹某通过中国银行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潍坊分行)对公存款组负责人李某,将此汇票交给对公存款组,然后利用李某的渎职,再分别以汇票委托书的形式转出900万元,另100万元用个人名义存进潍坊分行,作为李某为该行完成的揽储任务。在转出款中,曹某付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利息差106.2万元,付给中间人“好处费”49万元,又以高息借给他人427.9万元;剩余的316.9万元,分别存入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建设银行和潍坊分行开设的帐户。曹某、刘某将潍坊分行的一张金额100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1000万元、定期一年的整存整取存单,交给山东省财政国债服务部。
同年7月19日,被告人曹某以同样手段,通过中间人骗取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开出的500万元汇票一张。曹某为将此笔汇款骗到手,又与其兄曹一(在逃)找到潍坊分行营业厅会计高海燕,利用高海燕提供的一套印鉴齐全、已经作废的《中国银行特种转帐传票》,将500万元汇票收进潍坊分行营业部。尔后,曹某、曹一又通过高海燕取出该汇票,在背书栏填写背书转让内容,把该汇票“转让”给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曹某、曹一将一张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连同162.1万元利息差交给招远市农村信用联社,另外付给中间人“好处费”19万元,其余款用于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同年7月26日,被告人曹某仍以同样手段骗取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两张各500万元的汇票交给潍坊分行,又伙同曹一将两张各50元的《中国银行定期整存整取存单》分别变造为金额500万元的银行存单,交给招远市对外供应股份有限公司。后曹某伙同他人伪造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并私刻了存款人和中国银行储蓄所会计名章,企图将1000万元从银行取出,因案发诈骗未遂。
综上,被告人曹某使用变造银行存单的方法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额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作案一起。曹某将诈骗的钱款用于支付利息差、中间人“好处费”、归还潍坊市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欠银行的贷款和购买汽车等。案发后,追缴人民币及赃物折款共计1205.41万余元,有294.58万余元无法返还。
上述事实,有查获变造的银行存单、银行汇票、银行进帐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曹某、刘某亦供认,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