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实际骗取的贷款数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
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4)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
1.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