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形成大量透支,再隐匿潜逃,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导致银行不能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境外或异地恶意透支。例如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国外疯狂购物消费,大肆透支。当对账单寄达甲时,甲便持没有离境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由于凭真卡跨境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没有密码识别,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
三是持卡人和商户串通,倒付现金,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