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归责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人是一切犯罪的主体,除了人之外,任何物品、动物、尸体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不是代表任何人实施犯罪都须负刑事责任。
犯罪是一种有意识和有意志的行为,但这种辨别是非和善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人的年龄有关,受到人的年龄约束,必须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慢慢形成,必须随着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而逐渐增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博士(Dr. Franz V. Liszt)亦认为“个人的行为能力需要一个漫长的智力和道德的发展过程,由於各人的心理素质不同,有些人基本的社会能力可能早些,而有些人则晚些……”,只有当人到达一定的年龄,具有识别善恶是非,自觉地支配自己的行为能力时,才能要求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对未满一定年龄的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各国刑法都包括的一项刑事责任原则。
二、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在刑事立法方面,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及传统文化等情况,有不同的划分:
1. 四分法:即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中国、菲律宾等;
2. 三分法,学说上又分为两种:
(1) 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相对无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意大利、加拿大等;
(2) 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如瑞士、南斯拉夫等;
3. 二分法,学说上又分为两种:
(1) 绝对二分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和绝对负刑事责任两个阶段,如联邦德国、南朝鲜等;
(2) 相对二分法,没有明确规定出刑事责任年龄的岁数,由法官根据行为人的情况来确定,如法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
三、 澳门1886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在1974年前作为葡国一个海外省,葡国1886年>和其他刑事法律原则都适用於澳门,1974年4 月,葡国发生革命推翻了独裁政权,建立了民主政制,并承认澳门是葡国管治下中国领土。根据>第72条之规定,葡国主权机关通过的法律只有明确规定适用於澳门并在澳门政府公报公佈后,才能在澳门施行,但为了促使澳门的立法自治,葡国於1982年制定的新>,并没有适用於澳门,因此,澳门一直沿用1886年>,直到1996年澳门新 >施行为止。
3. 满十四岁不满二十一岁及满七十岁减轻刑事责任;
四、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澳门现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则改为採用三分法,根据第十八条“未满十六岁之人,不可归责。”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除法律明文规定须特别减轻刑罚之情况外,如在犯罪之前或之后在犯罪时存在明显减轻事实之不法性或行为人之罪过之情节,或明显减少刑罚之必要性之情节,法院亦须特别减轻刑罚。”及第二款“为着上款之规定之效力,尤须考虑下列情节:……f)行为人在作出事实时未满十八岁。”,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六岁的行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减轻刑事责任,即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该特别减轻刑罚的情节,给予减轻处罚;
3.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
虽然澳门现行>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划分,但从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六条是可以体现出来的。
五、 与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比较
中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共四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犯罪;
2. 相对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 减轻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刑罚;
4. 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都须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