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老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条件地免除刑罚。《墨西哥刑法》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第二章第3条都规定,70、8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年龄只是免除老年人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规定,以丧失理性为条件,《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规定以丧失理解为条件。
(2)、减轻处罚。按照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的规定,对年龄超过70岁的犯罪人从轻处罚。1916年《蒙古刑法典》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3)、适用刑种的特殊规定。首先,对老年人不适用。例如,1961年《蒙古刑法典》。其次,还限制使用其他一些刑种。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裁判时满70岁之犯人,不得宣告无期重惩役、流放或有期重惩役。”《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49条规定:对判处等而未能执行的犯罪人,按照应缴纳之金钱数额易科两年以下的拘禁。
由上可见,各国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不同,在处罚老年犯罪人的制度安排方面当然存在着差异,但这些立法例都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将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区别对待,给犯罪的老年人以更人道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