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我国,一般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达到16周岁,但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如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爆炸等等,则此时的年龄要求就会降低到14周岁。
至于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法律中规定是16周岁,即只要行为人已满16周岁的,那么实施了抢夺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