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在郑州第八人民医院作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中,鉴定结论明确表示:被鉴定人王某系内分泌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案发前神智已经失常。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受其精神症状的影响,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处于发病期。王某作为一名精神病人,意识及意志方面存在着严重缺陷,根本无法正常地配合案件侦查,在与律师会见时尚且臆想连翩,胡言乱语,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更不可能供述出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对侦察机关为王某所作笔录的合法性、客观性无法认定。为维护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在王某目前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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