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3.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其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
4.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6.执行机关将罪犯收押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告知所犯罪名、刑期及执行的地址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后,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