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要求,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应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以书面审理为主回避了司法权的公开性及民主性,不开庭,近乎秘密操作,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只能被动地等待裁决而无法监督裁断的全过程。客观地说在实际操作中对复核程序根本就不存在法律监督,死刑复核整个过程类似于行政机关的业务报批手续,由法院单方控制,法官唱“独角戏”,几乎成了法院单方面的职权活动:既不听取公诉人的意见,也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甚至对被告人也不进行提讯,从而使复核过程诉讼主体严重不全,诉讼气氛不浓,丧失了作为诉讼程序的应用特色,从而使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