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耀认为,在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关键在于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性。因此,他建议修改刑诉法,率先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两类量刑证据:一是量刑报告。通过量刑报告,明确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及其他重要的个性因素,从而提高死刑量刑的个别化要求和死刑判决的针对性。二是被害人影响证据。通过通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到庭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为被害人一方提供一个表达意见的合法途径,减少被害人一方申诉、上访的可能性。
“突出量刑程序相对的独立性,增设两类量刑证据,对于减少死刑、慎用死刑显然是有利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员罗海敏博士说,通过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以更多地听取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自身的悔过程度、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以及有些被告人已获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这样的情节,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就会从死刑变为死缓。
罗海敏认为,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解决目前辩护中存在的矛盾。“司法实践中,从辩护的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在做无罪辩护时,就不能从量刑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因为既说被告人无罪又说其罪轻这样的辩护,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在程序上宜将两者相对分开,先定罪再量刑,给辩护律师‘一案两辩’的机会。”罗海敏说。
罗海敏的话,可谓说到了诸多律师的心坎上。在今年举行的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上,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健就曾发出感慨:“目前,95%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大。”翟健说,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旦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法庭采纳,被告人能否争取到最低量刑。于是,一边做着无罪辩护,一边历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状况,并不鲜见。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尴尬,根本原因就是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没有彻底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