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该条规定,罪犯正在怀孕的就必须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至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怀孕的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就不是问题.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342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要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只要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怀孕,不管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怀孕,也不管是什么原因怀孕,都不能执行死刑,判决是死刑的要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