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内容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主要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前提,体现的是国家对当事人的救济性特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在整个民事执行的程序中地位平等,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或者行为给付义务;民事执行的启动一般需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从本质上来说,民事执行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的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执行的内容除了财产刑,还包括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刑罚的执行或者刑事执行以犯罪为前提,更多体现出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性特点。刑罚的执行方式中不仅包括没收犯罪分子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还包括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限制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取消犯罪分子的特定资格;刑罚执行的启动一般是由法院将执行内容直接移交执行机关负责实施。从本质上来说,刑事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罚”的关系,也就是刑事法律关系。
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的泾渭分明,使二者在执行主体上也存在不小的差异。民事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而刑事执行的主体则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比如管制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看守所;死刑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等,刑事执行的主体并不固定。那么,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多个还是一个,如果是一个,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就成为了学者们各抒己见的一个争议性问题。
在此,我们要区分两个非常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即“财产刑的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两个概念虽然名称相似而且都发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属于刑事执行;后者体现的是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的救济,属于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主体已有定论,几乎不存在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