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是指刑法中关于罚金刑适用形式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等四种罚金的适用方式。
1.并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的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同时规定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刑罚方法,审判机关在对犯罪人判处自由刑的前提之下,可以或者必须再判处其罚金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根据罚金刑是必须还是可以判处,并科罚金制又可具体划分为自由刑必须和罚金刑合并适用的必并科和在对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后,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不予并处的得并科两种类型。必并科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较为广泛。对得并科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则只对第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罪做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法规定并科罚金制的条文中,有的同时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选择并科的附加刑,例如,《刑法》第263条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如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则只能并处没收财产;如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则既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可以选择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的,只能并处罚金。
2.选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既可以适用自由刑,也可以适用罚金刑,是适用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时择一适用,而不得同时适用。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为选科罚金制的适例。由于罚金刑是较为轻缓的刑罚方法,因而选科罚金制只能适用于性质和情节较轻的犯罪。
3.复合罚金制。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复合罚金制,即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形。
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为复合罚金制的适例。
在复合罚金制的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至于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是单处还是并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予以决定。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严重,不具备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单处罚金甚至还有可能会再危害社会的,则应当判处自由刑,并依法并处罚金。
4.单科罚金制。单科罚金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形。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科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